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56)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我方认为关于我方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应该从我方的主观意愿以及我方是否以与林文慧发生关系为目的。”

“这一点进行出发判定!”

对于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异议,姜民当即开口回复。

如果判定不是强制猥亵,那么这个案子就只能够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进行讨论。

可是如果一旦从这个角度进行讨论……

怎么说呢!

那么被告当事人肯定要被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点,姜民必须进行反驳。

只是……

苏白对于姜民的想法,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

先不说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态度而言。

完全没将国内的法律当回事。

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

“请控告方陈述观点。”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苏白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想当庭询问一下,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当时的情况。”

“控告方委托律师可以进行询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看向了林文慧:“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

“你在当时遭遇到马斯库的侵害时,第一时间有没有进行拒绝?”

“换句话说,第一时间有没有抵抗?”

“有。”

林文慧点头:“我在第一时间明确拒绝了马斯库的侵害,可是他力气太大,我根本反抗不了。”

“那马斯库在侵害你的时候还说了什么其他话没有?”

林文慧在听到这个问题,显得有些犹豫,但还是开口说答了这个问题。

“说了……”

“在侵害我的时候,他说我装清纯……让我不要拒绝他。”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你有没有预感,他会对你实施一些不好的行为,比如说会强迫你发生关系这种情况?”

“有,当时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他要强迫我发生关系。”

“并且他还有一个明显的脱裤子行为,我就是趁着他脱裤子才给他来了一脚……”

“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苏白示意询问完成,继续开口:

“在这个案子中,刚才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的表述已经非常的清晰。”

“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有明显的拒绝,并且马斯库还有明显的示意。”

“暗指要发生关系。”

“更重要的是,马斯库有一个明显的脱裤子的行为。”

“这种客观的事实行为已经证明了马斯库的主观行为就是要强迫发生关系。”

“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被告人是强制猥亵。”

“这个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强制猥亵在法律的定义上,已经显示的非常的清楚。”

“被告人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这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

“那么被告人委托律师是真的觉得被告人没有强迫发生关系的主观意愿吗?”

“再有。”

“被告人是一名外籍学生,仗着学校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在学校内多次的骚扰女同学。”

“这是真实发生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原因是因为学院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

“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外籍学生认为国内的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但是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员在国内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所以我方不认同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以恶意猥亵来逃避刑事刑期上的处罚责任。”

“并且我方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合!”

“基于法律人人平等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被告人属于强制猥亵!”

姜民的所有陈述都集于一点,那就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能减轻吗?

不能!

保证自己委托人的法律权益。

这就是苏白的观点。

抬头,苏白的目光正好与审判长碰撞在一起。

……

第318章 强烈判定!保守派:认为激进派判的太轻,不够激进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起诉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发生关系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里,在姜民看来,已经变得很难了!

……

另一边,苏白对于审判长的判定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强制猥亵本身就不符合本次庭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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