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79)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第33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对于本次庭审而言。

难点一直都不是,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辩诉,或者说在本次庭审上如何进行判定。

因为从事实认证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言。

被告方工商,卫生,食品,复议部门有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作为的规定是,不处理和拖延处理,以及不给予回应。

这都是相关法律赋予不作为的规定解释。

被告方这四个相关部门,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余言的答辩,很空洞,基本上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

只是一句,有行动,但是实际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陈述出来。

说白了,就是行为没有依照着法律去进行答辩。

这种答辩没有太多的说服力。

为什么余言陈述不出来其他的情况?

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支撑其进行答辩。

所以只能从这一点进行陈述。

这一点想必余言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

……

面对苏白开口申请判定。

彭光亮微微皱了皱眉,看了一眼身旁的两名审判员。

紧接着开口:“关于原告方申请的判定。”

“合议庭对于相关的判定有着一定的争议。”

“现在进入休庭阶段。”

“开庭后,宣布判决结果。”

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只不过,在审判长宣布进入休庭阶段后,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个案子的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了。

还有什么好合议的?

审判长怕影响太大,所以不愿意判?

还是说在判决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他意外?

嘶……

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说呢。

太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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