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82)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审判长敲响法锤后,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

“关于本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各方答辩内容,合议庭已经了解。”

“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现在请原告方进行法庭陈述。”

对于法庭陈述环节,苏白没有过多需要陈述的,因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

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多方。

苏白也从大发超市的行为和其管辖部门的懈怠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众多婴幼儿食物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由于过失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

“所以对于大发超市,我方认为我方的索赔和其他申请都属于合理请求。”

“其次,对于工商,食品监察,以及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控告。”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方没有出具作为的事实。”

“另外,甚至出具了疑似伪造的证据来逃脱自己不作为的行为……”

“这种情况属于什么?”

“在得知了有数名儿童,涉及到了食用过期食品仍然不对相关出售商进行处罚。”

“已经属于了严重的知情,不作为情况。”

“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席位上的各个负责人。”

“你们不作为的原因是什么,是害怕担责任吗?”

“……”

“不管怎么样,不作为的事实已经经过了认定。”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对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判定。”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陈述。”

在苏白进行完相关的陈述,审判长又让被告方进行法庭陈述。

被告方所进行的法庭陈述,相对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还是那句话,因为没有作为的事实,所以在反驳和法庭陈述方面显得格外的空洞。

甚至于,卫生部门直接省略了法庭陈述的环节。

在各方陈述完毕后,彭光亮看了一眼王相和沈军。

接着敲响法锤。

“本次庭审,各个环节已经进行完毕。”

“现在开始宣布判决结果!”

全体起立,只听彭光亮继续宣读判决书。

“针对原告方控告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食物中毒索赔和公开道歉。”

“合议庭经过商议决定,经事实认证和结果认定,大发超市的确售卖给原告方过期食物,导致其食物中毒。”

“大发超市应赔偿,原告方医疗赔偿,以及对于肖平军个人进行公开道歉。”

“另外……补偿其误工费及其他损失,本次诉讼费用由大发超市承担。”

“并。”

“本次庭审原告方对于复议部门的诉讼,刚才已经依照最高院给予的行政诉讼若干解释,决定不予审查。”

“现不做出任何决定。”

“对工商,食品监察,卫生,法院判定,其的确有着相关不作为的情况。”

“并且涉及到的情节严重。”

“判定工商,食品监察,卫生等对于本次事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并解决。”

“并且对于当事人给予道歉。”

“对相关部门的各自诉讼费用,由被告部门承担。”

“判决完毕!”

“庭审各方若对本次庭审有任何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或者是提起监察审查。”

咚咚咚!

“闭庭!”

伴随着彭光亮敲响法锤,本次庭审宣布判决完毕。

呼……

这场行政诉讼总算是判决完毕了。

接下来就需要走,最难搞的执行阶段了。

行政难就难在胜诉了也难执行!

不过对于这一点,苏白并不是太担心。

只要法院进行判决了,那剩下的事情不就好办了?

举报啊!

伪造证据,不作为,故意掩盖食物中毒事实,逃避相关责任,对造成了多名婴幼儿食物中毒置之不理。

以上,前两点,一个是事实,一个是法院判定的结果。

后面则是造成的重大影响。

这种事情……怎么说呢,提交给相关部门。

一提交一个准!

说不定能撤不少人的职……

……

第335章 行政案件执行难?我反手提交监察审查!

行政案件难点在于执行难度大。

不过肖平军的这个案子,涉及到了这么大的事情。

说实话……有可能不止是涉及到不作为。

甚至涉及到了在内部隐瞒不报的情况。

属于不举报不追究。

如果举报了,那么这个案子肯定会被深入进行追究。

到那个时候,进行追究的范围和责任问题也会被放大。

先前没有一开始进行举报,主要在于,举报了也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从而导致,没有太大的作用。

例如说:相关部门回应,我们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然后呢?

难道一直拖延一直举报吗?

行政复议都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是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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