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615)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也就是还需要审判长进行相应的判定。”

梁有成:“请陈述你方的补充。”

“好的。”

苏白继续开口:“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这一个问题。”

“在被告方的描述当中,我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中国姓名乔丹,这一情况。”

“所以在被告方陈述当中,他们认为使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为乔丹等并不属于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方还陈述了,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主观权益。”

“并不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费者的,所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大众的印象中,乔丹就是国外的知名球星,为什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变更名称改为其他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难道在一开始被告方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姓名为乔丹没有关系吗?”

相比较李雪珍的被动而言,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问题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乔丹取名,并且在各类出售的运动品中,以乔丹命名。

目的是什么?

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蹭一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肯定是!

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你方既然说,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当中冠以乔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张远没有从正面开始回应。

因为从正面开始回应他不好进行回答的,没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张远从侧面进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请原告方能够确认一个事实和问题,那就是乔丹这个名字并不归属于你方当事人。”

“我方使用乔丹与原告方当事人无关。”

“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于我方为什么要取名乔丹,并不是这场庭审所辩述的关键问题。”

“请原告方能够注意这个问题。”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么?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从一开始的打算,就是借助乔丹的名气展开在国内售卖运动品牌的销路。

而国外名人控告国内的司法途径,相对来说不容易。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终审,中间经历了两年的时间。

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

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净利润很高。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

那么话说回来,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说回避了,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

什么内容?

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知名球星“乔丹”在国内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如果法院确认了知名球星“乔丹”的中文名称,中文姓名为乔丹。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借助他人的名誉来进行相应的牟利问题,也就是商标侵犯问题。

并且还有一点,确认了这一点后。

那么从客观的事实上也能够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客观事实。

至于空中飞人姿势,手里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够从主观和相应的法定情景中,去进行判定。

说到底……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姓名权的确定。

只要能够确定,那么这场案子就可以胜诉。

不存在其他的问题。

而另一边,李雪珍在面对苏白一个问题,把对方问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里闪出了小星星。

欺负我?苏律师会帮我找回场子!

……

第421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原告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原告当事人是外国人。

认为不享有国内的姓名权。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不过……

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第二:原被告对于被告方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苏白:“无异议。”

张远:“无异议。”

法槌敲响。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原告当事人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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