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618)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他们就算是不能接受这一个判定,但是已经成了事实,也改变不了这一结果。

只能从后边的答辩当中尽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损失。

而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在宣读完判定结果后,继续开口:

“对于以上判定,是合议庭经过商讨后进行的判定结果。”

“关于合议庭总结的第一点,现在已经判定完成,现对第二点进行相关性的讨论。”

“第二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

“是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对于侵犯肖像权,原告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能够提供的出来?”

与审判长的这一询问,苏白摇了摇头:“审判长。”

“原告方暂时没有能够拿得出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

“不过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其商标又与乔丹的知名飞人姿势,高度重合。”

“虽然被告方陈述乔丹飞人姿势中高举篮球的姿势,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举篮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从法庭情景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那么其继续侵犯知名动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举乒乓球拍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看法。”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张远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担心审判长会再次采纳苏白的意见。

于是连忙举手示意,在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这一点,我方坚决不认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认为我方的商标侵权,是因为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么?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联系到了空中飞人的姿势。

认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乔丹的飞人姿势,以此来判定侵犯其肖像权。

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再有,原告方当事人乔丹的空中飞人姿势,并不具有特识性。”

“所以我方并不认为原告方所陈述的法定情景,应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对原告方的陈述予以驳回。”

张远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了审判长席位。

刚才姓名权那里,他的确没有什么好陈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条文进行陈述即可。

有没有什么依照的反驳观点。

可是这个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他完全的不认同!

他不否认,当初在做商标的时候,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依照着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来进行仿照的。

可是……

这个商标上并没有特殊的标识,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联想到乔丹的知名动作。

那么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不会与这个知名动作有任何的关联。

也就是说……

这个飞人知名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

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了其肖像权。

没有侵犯其肖像权,那么就构不成违法,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话说回来,审判长为什么要询问原告方有没有标识性证据能够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一点——飞人这一个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

这个动作也不是乔丹的专属。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不存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这一回事。

在陈述完后,张远一直等待着审判长进行相关性的回应。

刚才关于姓名权的判定,他们一方输了,可是关于商标和肖像这一判定。

他们一方绝对不能再继续输下去!

……

第423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听完双方的答辩,做出了一定的总结。

这一次,双方的答辩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刚才被告方已经陈述了出来。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就是——飞人姿势,是否是乔丹独有。

这一点……显然有争议。

但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正确来讲。

飞人姿势是不是独属于乔丹独有?

肯定不是。

这个飞人姿势只能说是乔丹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能算是独有动作。

因为动作是多样性的,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属。

是专属行为的话,在法律上行不通。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原告方的陈述说是大众所熟知的。

大众所熟知的是什么?

大众所熟知的是乔丹,这个人本身的标志性行为。

而不是这个动作,是独有行为。

并且在此前乔丹并没有借此在国内申请商标,所以这个动作并不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不过有关于这个问题,梁有成暂时将其给压了下去。

目前庭审场上,双方的答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后期。

再继续陈述,也不会有其他的观点了。

总结来说,在双方针对姓名权判定过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辩论范围。

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双方的答辩也基本上到此为止。

想到这里。

梁有成敲响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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