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大
中
小
又恐琼楼玉宇(26)
作者:芋泥椰奶团子 阅读记录
大家纷纷投去目光,沈潇茗站起来,提出自己的疑问:“我只是在想,什麽情况下可以定为过失。”
“嗯?”老师让她展开说说。
“这里所说的合理是站在崔应捷和执法制度角度的,城管只是执行制度的人,身为公职人员,如果他放过崔应捷一个,是他工作的失职,崔应捷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追回。”
谭彦忍不住站起来反驳她:“崔应捷只是个农民,他只能想到城管带走了他全部家当。”
沈潇茗目光一沉:“那他更应该了解当地的执法情况,而不是像个莽夫一样行事。而且被逼无奈就不是故意?他一个军人,不知道刺什麽地方是致命的?还是你能保证人在无比愤怒的情况下没有杀人的动机?如果谁杀人之后都涕泗横流地表示不知道,那是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过失?”
谭彦顿时哑口无言,杨子博也参与辩方:“崔应捷作为一个军人应该知道人的致命处,但是沈同学你能证明紧急情况下,他还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吗?一瞬间的想法和他实施行为的想法是一致的吗?再者他如果按照你说的他是故意伤人且知道何为要害,他为什麽不直接抹脖子或者刺向心髒?如果我们真的要去追究一瞬间的想法,谁又能在这场审判中幸免?”
沈潇茗气定神閑道:“我不是在追究一瞬间的想法,而是我不认为事后的悔过行为能够证明他当时不是故意。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当时就是故意,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故意。”
同学们听到沈潇茗说完,大部分都点头同意,老师也投去赞许的目光。
杨子博若有所思,犹犹豫豫坐下。
这时曲衍森举起手来,老师示意他发言。
“我认为即使证据证明崔应捷在一瞬间有故意杀人的想法,也不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首先在绝望之下,大部分人都有极端的想法,人的认知能力也会随着情绪下降,所以在认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军人的标準,故意杀人的行为也要表现为常见的致命伤,比如脖颈大动脉或者脑袋,刺胸部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个‘一般标準’。”
曲衍森说完第一部分,深呼一口气,不急不慢继续道:“其次,受害人在被刺伤胸部后没有当即死亡,如果只看案发当场,崔应捷只有继续补刀才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张星翰一开始就支持检方,此刻表示不赞同:“你这个是司法经验,因为一瞬间的想法太难证明,所以才有这些标準,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如果证明了杀人有主观故意,就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顶多是激情杀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所减弱,可以从轻处理。”
曲衍森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我还是认为我们不应该站在理性的角度,如此严格地要求人性,毕竟我们在情绪之下都有超过行为本身的想法。”
杨子博立刻接话:“对啊,我妈有时候火气上来恨不得砍死我呢。”
全班哄笑,思维的天平慢慢趋向曲衍森这边。
沈潇茗听此,目光锋利起来:“本能无错,但是社会有文明的驯化,所以父母就算再愤怒也会控制自己,不做出伤害行为。从放任複仇本能肆意,扩大到同态複仇的限制,再到如今法律,我们不能不对人性有社会的要求。况且你的主张有多少是出于同情呢?”
曲衍森反应迅速地回应:“如果是全社会的同情,法律也不考虑吗?”
沈潇茗正色道:“如果全社会的同情会对法律进行破坏,我并不认为法律应该考虑,因为如果情理让世界的某个领域再次进入一个无序的状态,那这样的情理又何尝不是多数人的暴政?”
有人点出:“对啊,如果是这样,不就会演变成让舆论审判案件吗?”
曲衍森沉默,他没有想到这一层,但还是想坚持自己的看法,几番欲言又止。
谭彦也不甘心,但无话可说,只好作罢。
这时,老师抛出了一个引子:“不听舆论只凭法理,也会使国家动蕩,社会不安。”
曲衍森迅速补充:“法律的确该超越民衆的偏见,但是超越偏见之前,也应该聆听民衆的声音,毕竟法律有其自身的价值,正义在其中,公平亦在其中,这些价值难道不是全社会所共建的吗——法律不能成为法律人的一言堂吧。”
眼见着这个问题有说不尽的趋势,沈潇茗将话题拉了回来,并坚持:“这是立法层面的讨论,但是在司法层面,我依然倾向于只要证明了故意,就应该认定为故意,法官可以考虑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做刑罚的加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