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724)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这个金额,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

也远高于,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

总体来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只是……

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

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

为什么不愿意?

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

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就按照成本来算,每亩地的成本,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

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农药,种子,化肥等,还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现在,产量大减,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

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

“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一个省管理条例并不能够从法律的构成和义务上超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旧希望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每亩地赔偿我方损失八百元。”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当即开口反驳: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来进行索赔……”

“可是你方索赔的金额过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种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来进行判罚。”

“这是可以的。”

“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进行驳回。”

法锤落下,方启强看上原告方席位,缓缓开口陈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启强陈述原因,以及相应依据的时候苏白再次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应的程序,可以实施其他法律来进行判定。”

“可是为什么要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判定?”

“依照法律条例来讲,使用省管理条例法律,来进行判决这完全的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使用种子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那么依法是需要使用国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种子法》”

“从优先级上面来讲。”

“国内法律的优先权肯定优先于省管理条例法。”

“依照种子法,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也应该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合同上来讲,还是从《种子法》上来讲,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我方的每亩地的金额,都远远不止一百二十元。”

“所以我方对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条例法,来判定被告我方赔偿一百二十元,并不认同。”

“我方申请法院能够收回刚才的判定,依照相应的优先级的法律来进行判定赔偿。”

苏白的解答和反驳都非常的犀利。

法院方面,如果真的不认同这个合同。

那么也可以使用国内法律《种子法》来进行判罚。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

毕竟……

《种子法》是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而省种子管理条例,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无论是从行政级上,还是从优先级上,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国通用,并且高于省管理法,高于市管理法。

所以在这场庭审上为什么要适用省管理法律?

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

省法和国法,肯定是以国法优先,再说,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

法院这么进行判罚的唯一目的无非就是一点,那就是……想要让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少赔偿一些。

可万能农业有限公司少赔偿一些。

那么……那些农户们的损失就会很惨重。

一亩地损失四到六百,那么多农户,那么多亩地,一共要损失多少?

这些费用可全都是由那些农户来承担的!

而这件事情是由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造成的。

一亩地只赔偿八十元,根本达不到委托人的诉求。

并且也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苏白以全国代表制定的《种子法》来反驳判定条件的时候。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微微皱了皱眉。

现在在庭审上讨论优先级?

作为一个审判长,他难道不知道法律的优先级吗?

肯定清楚啊!

但是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法,对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

所以他在这上庭审上提了出来。

可是……现在却遭受到了苏白的反驳。

对于苏白的身份,以及苏白的影响力。

说实话……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也有点怕后续,再闹出什么麻烦。

所以……在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陈述的时候,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并没有立即给出回答。

……

第493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

头疼的原因是,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都显得具有倾向性。

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不管怎么判罚,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

如果倾向于原告方,那么他对于被告方,不好交代。

对于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倾向于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

在这种倾向性下,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现在这样,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

现在怎么办?

只能够,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进行判定结果。

说实话,在这个案子当中。

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

但是……

很明显。

双方对于,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

甚至,从其他方面来说,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而是希望更偏向于,各自的一方。

对此……

方启强敲响法槌,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种子法》来判定本案。”

“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

“这个案件,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是符合法律的。”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违规?”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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