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285)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各大负责人也多多少少知道这种情况,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那么各大视频播放器的负责人都需要付刑事责任。”

“按照公诉方的说法,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还请公诉方回答我的问题。”

面对苏白的询问,沈翔陷入到了短暂的沉默当中。

这个问题……

他是不是陷入到了询问中的误区?

……

第209章 质问,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

沈翔揉了揉眉心。

面对苏白的询问,一时之间陷入到了僵局当中。

这种情况,他没有预想到。

同时,观看直播的几位其他播放器和视频软件公司高管,望着庭审直播的画面愣了一下。

公诉人是这么答辩的?

先不说法律的效益问题,这……这苗头相当于完全指向他们了啊!

他们的视频播放器能放污秽视频吗?

肯定可以!

他们知道吗?

肯定知道啊!

按照这个说法的话,那么他们岂不是也要被提起公诉?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运行当中,是达不到被提起公诉的行为的。

沈翔的这一答辩,相当于直接将他们这些视频和播放器的负责人,给推上风口浪尖了。

不管怎么说,这话题引导,肯定会朝着他们进行攻击啊!

尤其是乐源播放和旋腾播放。

这两家的高管望着庭审直播的内容,眉头紧皱。

动播倒闭,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好的,创始人王博进去,过几年的时间,科技发展迅速,对方想追也追不上了。

并且。

关键的是背后老板。

背后老板交代过了,王博必须要进去。

可是看现在的情况,动播虽然倒闭了。

王博,能不能进去还要看其他情况。

可是这场庭审的直播内容传播出去了,他们的口碑可是断崖式的下滑了。

这才是最重要和最麻烦的事情。

……

庭审外的直播间内,不少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们,也发出来了同样的疑问。

“公诉方这问题问的什么意思?!我不理解,可是大为震惊!”

“卧槽!被告方这问的,对啊!按照这么理解的话,那是不是其他播放器也有相关的问题呢,为什么只针对动播,因为动播太好用了?!”

“这场庭审,公诉人的问题值得揣摩啊!”

“按照这么说的话,那么我卖菜刀,对方拿菜刀杀人了,是不是我也犯罪了?”

“有没有人能够解释一下?”

“有!作为懂一点法律知识的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吧,我也不知道说的对不对,大家听一听可以给给意见。”

“公诉方这种询问的方式是错误的,可以说是严重的出错。”

“首先你卖菜刀,对方拿菜刀杀人,你不构成违法,但是如果你知道对方拿菜刀杀人,却把菜刀卖给了那个杀人犯,那么这场案件和你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所以双方的答辩是针对于这一点来的,只不过不知道是不是公诉方的表达方式有问题,还是什么其他情况导致了出现现在的情形。”

“哦哦!明白了!”

“……”

网友针对一开始的答辩,引发了热议。

……

庭审场上。

沈翔知道这是在庭审直播,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他不好回答只能保持沉默。

数秒后。

苏白笑了笑,望着沈翔。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什么?

在于王博是不是明知故意而为之。

而沈翔也就是公诉人的提问是什么?

公诉人的提问和理论,主要在于动播是不是传播了污秽视频。

关在在于,你传播了。

那么你就有罪!

有罪的定义是什么?

定义是在于证据链条,在于程序正义,在于司法公正。

而不是结果正义。

动播传播了吗?

传播了!

那么违法了吗?

违法了!

王博是不是构成了制作,贩卖,传播污秽物品罪?

这个真的不好说。

至少目前在他看来,不是。

这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所以这一场庭审关键的地方在于结果正义对比程序正义。

沈翔作为公诉人,在庭审上的回答,有些让苏白意外,主要的原因是太主观太武断了。

播放量的只是证明了,有传播,可是传播如果不受控制那么还有罪吗?

没有!

这就相当于你卖菜刀,把菜刀卖给别人了,自己有罪吗?没有。

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目的是什么。

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故意”“不明知”。

在法律的定义上,个人的传播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完成的,可是播放器不是。

播放器是由用户的思维来进行主导的,这也是苏白进行答辩的一个重点内容。

……

大约过了一分钟。

沈翔深吸了一口气,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陈述。

而是又从侧面开始进行询问:“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提问出来的问题,我方认为,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

“庭审是对本案的讨论,不是针对其他事项的讨论。”

“只论述在本案中,动播是不是传播了污秽视频?”

沈翔再次发问。

苏白回复:“是的。”

“那么传播污秽视频,是由动播进行的,王博作为公司的实际人,明显的知道这件事情,对此他做了什么?”

“换句话问:他有没有做出什么控制?”

这个问题才是本次庭审案件的核心问题。

做出控制!

等同于说,从侧面印证了王博的主观行为。

王博是不是放任动播传播污秽视频,这个才是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

苏白开口:“这个需要请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好的。”

沈翔发问的方向转到了王博身上。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王博,你是否‘放任’了污秽视频的传播,在你知晓以后,是否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是的,我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能不能进行简单的谈谈,大致的聊一下,你是怎么进行控制行为的,在什么时间点知道的这件事。在什么时间决定控制的。”

“可以,我知道这件事情,是在半年前吧,那个时候动播的流量涨的很迅速,我很开心,就查了一下是什么原因,后面是得知了原来用户喜欢用动播观看污秽视频。”

“当时我就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制止和控制。”

“你当时主要的控制方法是什么?”

“主要的控制方法是用少量的人工进行审核,并且利用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

“可是根据数据显示,动播的污秽视频文件数量高达上万,人工审核加上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能够规避的了这一情况吗?”

“规避不了。”

“为什么?能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因为人工审核是具有限度的,我们只能够保证,发现一个规避一个,关于这一点,检方可以进行询问我们的审核员,我们的审核模式就是发现即处理。”

“但是动播的用户太多了,观看的视频也太多了,我们处理不了那么多。”

“那么为什么不加大人工审核的力度?”

“因为公司的收益不好,要控制人力成本。”

“那你说的后台检测程序呢?这一点也不能进行规避吗?”

“可以,但是能检测出来的数量很少,我们只能说发现了就肯定停止进行传播,不能说完全规避。”

公诉人继续开口询问:“不能完全规避,为什么不尝试着公司转型……?”

“因为我们公司就是做这个的,没有技术支撑,不能够转型……”

“造成了传播的事实,你是否承认?”

“是。”

“那么你们公司没有完全的规避这一行为,你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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